黑龙江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处办事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申办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原值1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审批时限
  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一、申办程序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申领产权登记表,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产权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同时办理有关《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消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设立产权登记:
  1、批准设立的文件;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
  1、原《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文件、资料。
  (三)撤消产权登记:
  1、批准撤消的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省财政厅下达的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
  5、资产处置请示及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
  6、原《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年度检查登记:
  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审批时限:
  (一)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年度检查登记: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办结。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一、申办程序
  (一)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审定并出具审批意见。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向省财政厅的申请文件;
  (二)向主管部门的申请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开办经济实体章程;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六)拟出资资产的清单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近期财务报告;
  (八)中介机构出具的拟出资的验资报告;
  (九)《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其中第(三)至(七)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审批时限
  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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