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一)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
5.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9号)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四、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后续管理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工作标准与要求
(一)窗口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录入相关信息,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是否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存在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非正常注销记录等;
(7)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登记、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应先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2.发放证件
(1)对经审核无误的,系统自动生成电脑编码,核准人员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并确定主管税务分局(所),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税种登记
对审核无误的,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4.资料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贴条形码后转下一环节。
5.资料归档
将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依条形码进行审核(有无缺漏、顺序不一等),无误后进行资料扫描、分类归档。
(二)后续环节
1.税务分局(所)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任务,税务分局(所)长按照税源管理要求分配给相应的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接收后进行审核,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主要调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
(2)承包承租或承包工程的相关信息
(3)税务登记信息
有必要时应下户进行实地审核(可合并进户执法),如有误,修订相关税务登记信息,涉及税务登记证信息的,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换证。
(4)根据纳税人实际的经营范围,审核其税种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并予以修正。
2.税务分局(所)长对新登记纳税人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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