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一)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又恢复生产经营的,或已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又迁回的,需对其进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户类型为:单位、个体、临时税务登记户、纯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已注销的外迁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3.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纳税人盖章确认。
 
  四、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后续管理工作应在20日内完成。
 
  五、工作标准与要求
  (一)窗口受理、审核资料
  1.审核重新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核准、发放证件
  1.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恢复主管税务分局(所);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通用受理—税务登记—行政审批—重新税务登记”中录入该纳税人的原电脑编码,确定重新恢复税务登记,审核原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无误后,重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纳税人状态转为“正常”。
  2.资料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贴条形码后转下一环节。
  3.资料归档
  将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依条形码进行审核(有无缺漏、顺序不一等),无误后进行资料扫描、分类归档。
  (三)后续管理
  1.税务分局(所)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税务分局(所)长按照税源管理要求重新分配给相应的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一户式查询”主要调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欠税、发票管理信息(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的)
  有必要时应下户进行实地审核(可合并进户执法),重新确认税种登记信息,如有变更,重新打印《税(费)种登记表》,送达纳税人后,存档1份,纳入正常管征。
  2.对注销后又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审核其注销至重新申请税务登记期间有否发生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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