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从今年10月开始,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011年11月起,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今年9月,两部门再次加大支持力度,将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提高至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但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果仍要求按月核定其销售额或营业额,将加大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和小微企业负担。因此,公告提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不再按月核定销售额和营业额,只要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同时,公告还废止了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福州地税局:涉税业务流程“同城通办”的通告 高顿教育 2014-12-08 14:52:44
-
福州地税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顿教育 2014-12-08 14:43:16
-
福州地税局:纳税人维权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高顿教育 2014-12-08 14:39:38
-
福州地税局:加强诚信建设“诚信纳税”工作通知 高顿教育 2014-12-08 14:36:42
-
福州地税局:税务文书送达相关事项的通告 高顿教育 2014-12-08 14:34:51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