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申请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八)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通过网站提出申请的,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可以不提交上述第(三)、(五)项材料。
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受理人员核对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后当场退还。
三、审批程序
(一)事务所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省级财政部门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日内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三)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审批机关就事务所是否满足迁移条件征求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五)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予以批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准文件。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同时换发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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