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桂各单位:
 
  为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会计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08年4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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