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广西财政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操作规范”的办事指南规定,具体为大家介绍!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9款: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2011年8月11日《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2.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3.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4.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6.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股东担任;
7.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前面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股东。
8.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二)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2.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3.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4.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5.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6.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担任;
7.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前面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8.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协议,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二十四至二十九条、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2.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分支机构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3)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4)设立申请日前3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6.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六、申请材料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款规定和财政部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用A4纸填制。其中:自治区财政厅一份;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一份;报送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一份。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可从自治区财政厅或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的网站下载、填写);
2.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5.合伙人或者股东的简历,以及拟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6.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可从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的网站下载表格、自行填制,然后交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审查核实);
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可从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的网站下载,自行填制);
9.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如果是租赁他人场地作为办公场所的,则提交租赁合同以及场所所有人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个人证明材料:指经办人姓名、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手机号码等,如果申请人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设立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可从自治区财政厅或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的网站下载、填写);
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4.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5.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其审计报告;
6.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可从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的网站下载,自行填制,然后交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审查核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可从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的网站下载,自行填制、持相关表格到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审查核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可从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的网站下载,自行填制);
8.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如果是租赁他人场地作为办公场所的,则提交租赁合同以及场所所有人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9.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若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10.个人证明材料:指经办人姓名、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及手机号码等,如果申请人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514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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