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广西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操作规范”的办事指南规定,具体为大家介绍!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第九、十条及《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第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6.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四)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第三条规定,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的,应满足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
5.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实施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范围内。
六、申请材料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除到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提交网上设立申请信息外,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可通过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的“下载专区”下载表格,下同):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5.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股东或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6.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7.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所)或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限责任所);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9.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以上所需材料一式一份,未提到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4);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若合并后的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应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为22个工作日,分支机构审批为14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为19个工作日,分支机构审批为1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514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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