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广西财政局关于“注册会计师注册操作规范”的办事指南规定,具体为大家介绍!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三条规定,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注册会计师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第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可通过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www.gxicpa.com)下载);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可通过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www.gxicpa.com)下载);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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