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局: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1、事项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2、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3、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4、提交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免填)。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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