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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