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境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7〕63号)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94号)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1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0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9、《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自2014年2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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