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因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47号)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
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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