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14号),加快推进和规范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8日
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冀财综〔2014〕34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共服务及事务性管理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流程进行编报。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政府工作部署、事业发展需要等情况,结合《石家庄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调整和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编制实施计划
第七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之前,及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八条 实施计划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逐一编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绩效目标等具体内容。实施计划需报市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在现有政府采购合同类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第四章 组织购买服务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财政部门不得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计划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通过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暗箱操作。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及超预算、超需求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合同管理,基本原则是以事定费。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合同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要求,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要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并检查验收服务成果。
第六章 验收结算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出具验收报告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承接主体。对合同规定需预先支付一定比例资金的,由购买主体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按比例预先支付给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完善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鼓励推进第三方评审。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审、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审、社会效益评审与经济效益评审相结合,确保评审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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