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26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外字[1995]第3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外字[1996]第43号)
 
  二、办事职责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变更和注销财政登记,参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核定并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三、办事程序
  (一)财政登记
  1、开办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并依法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者其复制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上缴财政费用标准核定表》后,由主管财政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办理验资、查账,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
  2、变更财政登记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3、注销财政登记
  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主管财政机关注销财政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企业在规定时间之前,向联合年检办公室申请办理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上一年度,办理财政登记或变更财政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等。企业申请办理年检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场地使用费缴款书等有关资料。
  (三)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1、生产型企业,座落在市区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10元;座落在市郊区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6元;座落在其他地区的,每年每平方米5元;如果被考核评定为上年度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则每年每平方米2元。
  2、非生产型企业,座落在市区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20元;座落在郊区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12元;座落在县城区、矿区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10元;座落在其他地区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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