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处理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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