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2份。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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