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包括以下事项:
 
  (1)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的说明。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办理: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审批表》。
 
  ——当事方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对非居民企业投资合同或协议。
 
  ——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说明(企业债务重组时提供)。
 
  ——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企业股权转让时提供)。
 
  ——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合并时提供)。
 
  ——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若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有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投资非居企业时提供)。
 
  (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的办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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