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税局业务概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内地居民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只需要提供以上身份证明的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有效凭证。有效凭证包括标注有车辆价格的法院裁决书、拍卖文书、二手车交易发票、车辆评估报告、公证文书等证明。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拍卖、调拨、接受捐赠、获奖等应税行为的,应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6)进口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如无法确定具体车辆型号的,纳税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
 
  (7)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教育部学历认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有效证明资料。
 
  (9)对于已使用未完税,但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以上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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