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杭州地税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流程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相关政策规定需要申请减免税的,由省地税局直接交办给各市、县(市)主管地税局办理减免审批,不再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二、各市、县(市)主管地税局应严格按照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和相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第79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其中审批流程涉及省局的有关事项及规定(审核、审批承诺时限,审批权限等)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376号)停止执行。
杭州地税局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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