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票审核核查以滞留票信息为线索,以购货方被核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采取案头分析、约谈、异地调查、实地检查措施。
 
  一、案头分析。主要根据滞留票明细信息判断购进货物是否属于纳税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购进固定资产(2009年以前),是否属于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将滞留金额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发票的金额进行比对,分析购进货物与其实际资金规模是否相称。通过案头分析,初步判断滞留票是否异常。
 
  二、实地检查。通过省局数据监控系统增值税进销数据监控中滞留票信息销货方的票面货物信息与购货方企业实物进行核实,并与账面记录进行对比,判断帐实的一致性。对企业实际库存进行核查,进一步检查资金、收入账户,对各账户间钩稽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是否有销售不入账的行为,确定是否深入核查。对于下列几种情形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得抵扣项目未认证造成滞留。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购进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等,因不能抵扣,从而认为不需要认证造成。
 
  (二)超期未认证造成滞留。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超过9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购货方按规定入了帐,从而造成滞留票。
 
  (三)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在认证前丢失造成滞留。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因不知道如何处理,所以既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认证,也不抵扣,造成自身税款抵扣损失,也人为形成了发票滞留。
 
  (四)销货方向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已注销)的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因购货方已不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导致发票不能认证,造成滞留。
 
  (五)企业主观故意进行帐外经营(既隐瞒进项又隐瞒销项),取得专用发票后不认证,造成滞留。
 
  上述(一)至(四)项由于各种原因形成滞留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主要从购货方企业入手,从滞留票开具日期的月份审核购货方企业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入账进行财务核算,资金支付情况是否与所购货物相匹配。必要时可对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传递情况,货物发出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对于第(五)项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为隐匿进销痕迹,采取购进商品货物和销售商品货物都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的要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异地调查。对企业无法提供发票明细信息、账面核算不清或不入账核算的,可通过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向销货方索取票面明细信息、资金收付情况和货物发出和运输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