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不及时,超过了90天的认证期,因为知道已不允许抵扣,税额又 不大,所以既没有认证,也没有向销货方退换票,而是直接全额记入了相关会计科目。这种情况,同样不 涉及帐务调整,属于正常滞留。但应当提示纳税人注意发票抵扣的认证期限,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及时进行 认证、抵扣;对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要提醒纳税人到销货方退换发票、重新取得认证、抵扣资格,以减少纳 税人税款抵扣的损失,同时减少发票滞留。
 
  还有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对已过认证期无法认证的发票,一方面未认证造成滞留,同时又擅自抵扣了税 款。对这种情况,如果是纳税人自查发现、自行调整帐簿,允许其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税务机关检 查发现,还应当加收滞纳金、罚款,作偷税处理。具体帐务处理时,如果购进货物未参与产品生产、仍然 在企业库存,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
 
  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如果购进货物已参与产品生产并在2005年售出,则应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
 
  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纳税申报时,如果是自行检查调整,将进项税额加计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 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栏;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将其加计填写在主表第14栏“ 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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