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福州XX乐器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经营地址:福州市古田路,经营范围:乐器、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经营方式:批发、零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申报销售收入5145258.83元,已缴增值税83406.9元。
二、案件来源:
我局通过金税系统发现该公司2006年1月至7月间从广州A钢琴集团有限公司、B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C琴行有限公司和天津D乐器有限公司购进货物取得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不含税金额2555269.36元,进项税额434395.79元。未在我局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
三、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我局在对该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取得上述36份发票及实物未在财务上登记入帐、未进行认证和抵扣进项税款,同时在银行和现金帐上也未发现付款和收款;我们通过协查发票开票方确实有销售货物给该公司,根据这些信息我们怀疑该公司存在帐外经营进行偷税的嫌疑。依据这思路我们对该公司的库存商品实物进行盘点,发现实物比财务帐上记录的多,而该公司当月又没有进货,结合企业申报、销售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对法人及财务人员进行笔录询问,法人经营者承认将上述购进货物没记入帐务中,而在帐外进行销售,收取现金。至2006年12月底已购进的货物部分进行帐外销售,取得自报现金货款2035695元(含税),未进行纳税申报。
四、处理建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该公司购进的货物不进行入帐而在帐外经营销售,收取现金货款,隐瞒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点规定,按该公司最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该公司帐外经营销售额为2036152.01(含税),补缴增值税销项税款295851.15元;同时对该公司的偷税处于1倍的罚款295851.15元。由于该公司偷税金额达到移送公安的标准,按照规定将该案按偷税罪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案例点评:
从查处XX乐器公司利用滞留票偷税案件中提醒我们:在金税系统中存在的未认证抵扣的滞留票情况必须认真进行核查,结合协查的结果,加强对企业所形成的滞留票原因进行核对,有必要针对企业的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及时发现利用滞留票进行帐外经营的偷税行为,及时查处,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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