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况:一是第三方为取得购货价格优惠,以购货方(经销单位或代理单位)名义购进货物,该经营业务与购货方无任何关系,购货方不知情,此种情况,应对第三方延伸检查,追究其隐瞒购货可能形成的不记收入的偷税责任;二是购货方为完成销售业绩取得返利,同意或授意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或联营购进货物。这种情况下,购货方应将购销业务在会计帐簿进行核算,即反映货物购入及向第三方销售的全过程,就购销差价或返利部分申报纳税。购货方不核算上述业务,不仅造成发票滞留,也偷逃了税款,而且丧失了进项发票抵扣的资格,应就其货物销售部分全额补缴税款,会计调整分录是: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行调整)
或: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与上述帐外经营相同。
如果补记购货成本,可作以下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滞留票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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