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发票抵扣联丢失,本可以按规定要求销货方提供《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发票复印件,据以认证、抵扣该发票,但纳税人隐瞒不报,既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认证,也不抵扣,造成自身税款抵扣损失,也人为形成了发票滞留。对此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告知纳税人认证、抵扣税款的补救性规定,一方面要对其丢失发票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促使其规范认证行为,减少滞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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