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包括韩国、台湾、印度和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一、制度原理
QFII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目的是减少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游资"对国内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核心问题
1.资格认定问题
其一是合格机构的资格认定问题。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考核标准,以选择具有较高资信和实力、无不良营业记录的机构投资者。
2.监控问题
其二是对合格机构汇出入资金的监控问题。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
3.投资和额度限制问题
其三是合格机构的投资范围和额度限制问题。投资范围限制主要对机构所进入的市场类型以及行业进行限制;投资额度包括两方面:一是指进入境内市场的*6资金额度和单个投资者的*6投资数额(有时也包括最低投资数额)。二是合格机构投资于单个股票的*6比例。
三、制度特点
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一步到位。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经验,资本市场的开放要经过两个阶段,
在*9阶段可以是先设立“海外基金”(台湾的模式)或者“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韩国模式);而这一阶段台湾用了7年,韩国也用了11年。我国则是绕过*9阶段,一步到位,其后发优势不可估量。
二是QFII准入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大监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本国或本地区,此外,对QFII的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等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与此相反,我国对QFII主体范围的认定比较宽泛,而且赋予了境外投资者更多的自主权。然而,我国从保障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出发,对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指标的要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是人民币升值迅速,QFII闻风而动。2012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亿美元,总投资额度达到800亿美元。QFII当仁不让地成为A股市场最有想法、最有资金实力的做多的主力部队,下一阶段瞄准QFII必然增仓的品种是捕捉底部黑马的必然选择。QFII正成为推动A股市场发展的一只重要力量。来自200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的*7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末,52家QFII持有A股的总市值已经达到971亿元,占沪深两市2006年末流通总市值的比例达到3.88%,一跃成为A股市场仅次于基金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QFII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办法》降低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门槛,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也获得了申请资格。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养老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2012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新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亿美元,总投资额度达到800亿美元。
资金锁定期缩短
《办法》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由一年以上降低为3个月,可以适当满足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
QFII可开设证券账户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这一办法适当解决了原有规定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以及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不利于有效监管的问题。
多券商委托制度
为方便QFII投资,《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改变了每个QFII只能分别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委托一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使得投资运作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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