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过剩国家,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态将长期保持 。而凭借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效应,平均每年可创造出800万个左右的就业岗位,加之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现有职工的转岗 、 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供需缺口十分突出 。在这种就业形势下, 一部分行业 、 部门和具体工种岗位的市场工资水平有可能发生过分偏低的情况,涉及最低工资制度保护的现象有以下特征:
 
  1、 涉及最低工资人员的行业部门特征并不显著,而主要分布于一些工作岗位 ( 工种 ) 之中 。据调查,这些行业 、 部门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加工业和服务业,其主要劳动人群为非熟练的进城农民工 、 失业农民中的低素质就业人员 、 城镇非技术性的下岗再就业人员 、 年工时不足的灵活就业人员及缺乏工作经验新就业的青年等 。
 
  2、 在一些存在最低工资人员的用工单位中,涉及最低工资的人员工资总额一般不超过 5 %,在近年单位工资增长总额中的比重更低到 1 %左右 。因此,从用工单位总人工成本开支的角度看, 最低工资制度对其影响甚微,增长幅度也远低于其他人员的正常工资收入增长幅度,理论上设想的替代效应其实很难发生 。
 
  3、 涉及最低工资的人员在工资价格形成中缺乏西方劳动经济学意义上讲的工会效应, 即缺乏工资的集体交涉的组织和方式 。 因此,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其实是偏低于工会力量强大的国家的同类型工种工资的 。对于涉及最低工资的劳动人群更如此 。
 
  4、 偏低工资往往与劳动歧视交错在一起表现出来,反映出低层次劳动力市场中的规范性问题 。劳动力市场歧视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社会身份及性别的不同而形成的工资待遇不同上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进城农民中的一部分即由于社会身份问题而受到用工单位的歧视,被迫接受最低标准及以下的工资,而这些工作岗位如果是城市人则可能会被付给更高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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