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已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国外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方面,包括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就业的影响,对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以及对其他工资的影响等方面。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1946)认为,在完全竞争性的劳动要素市场,若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则最低工资制度失去意义。若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将导致劳动供给增加,需求减少进而导致失业增加。如果政府采取扩展性的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并以此减轻失业的压力,会导致价格水平提高使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就业暂时增加。当物价上升,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政府不得不提高最低工资,结果形成恶性循环。斯蒂格勒认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仅对减少贫困未能起到作用,反而扭曲了资源配置。一些经济学家也持这种观点,认为最低工资法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干扰。
 
  但在斯蒂格勒之后,许多学者不断深化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模型,提出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垄断模型、冲击效应、效率工资、家庭供给和企业反应模型,认为最低工资对就业和收入的影响并不完全如斯蒂格勒所言,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有研究认为,最低工资的提高有助于提高消费者购买力,会扩大部分商品市场需求,从而引致相关产业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增加,扩大相应的就业量。家庭劳动力供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抵消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有些家庭可能会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从而也能部分抵消失业的表现。最低工资对就业率的影响取决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就业效应是不确定的。如,美国经济学家Card和Krueger(1995)基于自然试验(naturalexperiment)法,研究了最低工资制度对美国新泽西州与宾夕法尼亚州的快餐食品行业就业情况的影响,他们认为增加最低工资未必导致失业扩大。随后Welch(1995)、Neumark(2000)等对Card和Krueger(1995)的数据进行重新分析,得出了与其基本一致的结论。然而Machin和Manning(1997)指出,由于美国的最低工资普遍偏低,最低工资对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平均工资水平相比较高的地区(如欧洲、澳大利亚等),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专门针对欧洲地区的此类课题的研究,结论也不尽一致。AndrewJackson(2007)总结了近年来的研究结论,认为适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没有或基本没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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