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最低工资制度的宏观调控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转型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习惯于粗放式的增长,忽视或压低了一些特殊资源如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等的合理价格。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尤为重要。2008 年 8 月开始,国家采取一系列新的宏观调控手段,2009 年又提出四万亿来救市,解决中西部人口就业问题,消除通胀,稳定社会,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最低工资制度应该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健全的劳动力价格,让低收入者维持适当的购买力,扩大内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健全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加强法律效力
  最低工资制度目前仅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法律形式提出,具体实施则主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或者通知来指导,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应早日出台由全国人大单项制定的可操作性的最低工资制度,制定相关细则,对于原规定中,模糊不清、弹性较大的内容应加以修改,对调整方式,相关法律责任和惩处有明确规定,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能有效贯彻实施,而不是一纸空文。
 
  3、科学合理的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改进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地区的居民收入也有了显著提高,但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并未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已是无可争议,虽然基本上每年都有提高,但是经过通货的折价后,最低工资增幅
  相当有限,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最低工资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更是呈现出逐年下滑趋势。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差异明显,最低工资标准也因地而异。一个国家的省级行政区内有太多的标准,会严重分割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但我认为我们可以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上的差异,在全国标准上制定各自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加强对特殊用工形式劳动者的保障
  最低工资制度应进一步对计件制、提成制等特殊工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是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生产力条件下,某一行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反应。”确定的劳动定员定额水平,应该是正常生产条件下,正常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可以达到或超过的水平。由于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缺乏,想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劳动定额并非易事。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抓紧制定或修订设计劳动定额的国家标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5、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政府应该建立严格、高效的监察体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各地政府和劳动部门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的企业应坚决查处,绝不手软。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让违纪企业曝光,调动各方力量,让个人、团体和媒体发挥各自优势,多方监督。现有规定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过于轻微,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建议增加行政罚款等具体规定。
 
  6、加大宣传
  加大宣传力度,包括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内容的正确理解,提升低收入者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者大都将最低工资等同于基本工资,各地工会组织应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可以利用媒体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信息传递及时的优点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披露,督促用人单位迫于舆论压力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改变低收入劳动者的错误观念,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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