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意见稿共包括总则、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意见稿所称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其中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根据客户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意见稿中也明确,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并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不能回兑为银行货币,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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