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旅游除外)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及受理机关
 
1、因私事前往台湾: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应邀前往台湾: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级市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意见: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其他人员一律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5、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①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复印件。②申请人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③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3)赴台定居:提交台方出具的定居或返台“入台许可”。
 
(4)赴台探亲:提交台方出具的探亲、团聚或探病“入台许可”。
 
(5)赴台居留:提交台方出具的居留、返乡、依亲“入台许可”。
 
(6)赴台学习:全日制大学生提交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本市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及台方核发的“入台许可”。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申请时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暂住证明或居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签注种类
 
D签注:发给赴台定居、返台事由的人员。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签注
 
J签注:发给赴台居留、返乡、依亲的人员,签发3年多次签注。
 
T签注:发给赴台探亲、团聚、探病的人员,签发6个月有效一次签注,1年,2年,3年有效多次签注
 
X签注:发给赴台学习的人员,根据台办部门《赴台学习证明》核准的期限和出入境次数,签发相应期限的多次往来签注。
 
Q签注:发给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人员,签发6个月一次签注。
 
Y签注:发给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的人员。可发一次或多次,一次的签发6个月,多次的根据台办部门“批件”核准的期限和出入境次数,签发相应期限的多次往来签注。
 
F签注:发给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人员。可发一次或多次,一次的签发6个月,多次的根据台办部门“批件”核准的期限和出入境次数,签发相应期限的多次往来签注
 
C签注:发给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乘务人员,签发1年多次签注。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30元。
 
一次签注一项20元。
 
一次加注一项20元。
 
多次签注一项100元。
 
延期一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时间、电话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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