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小编】温馨提示:2014年度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已开始,相信考生们已经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高顿网校为学子们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章节重点,祝考生们取得好成绩!
契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7项,重点是: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见教材 扫一扫微信,*9时间获取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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