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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2012、2010、2009考)
(一)汇兑
1.汇兑一般在异地结算中使用。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二)托收承付(2008、2009、2010考)
1.结算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
1.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四)国内信用证(2009、2010年考)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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