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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