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例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五)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除上述几种申报方式外的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申报方式。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等主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掌握税收法律法规,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凭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从而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有利于对零星分散的税源实行控管。
 
  6.代收代缴——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并代为缴入国库。
 
  7.委托代征——车船税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征收方式
 
  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五、税务代理
 
  (一)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行为的总称。
 
  (二)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法定业务范围☆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2.税务检查的范围:
 
  3.税收保全措施。
 
  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4.税收强制执行。
 
  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全适用)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二)法律责任
 
  1.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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