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委托代销商品主要核算的就是委托代销业务中企业已经发出但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商品的成本。
 
  从其核算内容上来看,发出商品核算的范围更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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