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送程序。
 
  (一)正确组合会计凭证传递的作用:
 
  1.有利于完善经济责任制度
 
  2.有利于及时进行会计记录
 
  (二)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方法
 
  组织会计凭证传递,必须遵循内部牵制原则,力求做到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
 
  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考虑以下两点内容:
 
  1.根据各单位经济业务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其流程。
 
  2.根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
 
  会计凭证的保管主要有下列要求: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5.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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