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会计账簿
 
  第二节 会计账簿的内容、启用与记账规则
 
  三、会计账簿的记账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上面要留有适当的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重要)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④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由于会计中的红字表示负数,因而除上述情况外,不得用红色墨水登记账簿。
 
  6)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目内注明“借”或“贷”字样,以示余额的方向;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①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②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③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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