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计凭证考点归纳解读
  
  考点二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1)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一般属于一次凭证。
  
  (2)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2.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1)一次凭证。一次凭证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一次凭证是一次有效的凭证。外来原始凭证一般都是一次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大多也都是一次凭证。如领料单、工资单、收据、发货票、收料单、银行结算凭证等。
  
  (2)累计凭证。累计凭证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特点是在一张凭证内可以连续登记相同性质的经济业务,随时结出累计数及结余数,并按照费用限额进行费用控制,期末按实际发生额记账。累计凭证是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限额领料单是典型的累计凭证。
  
  (3)汇总凭证。汇总凭证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凭证汇总表、发出材料汇总表、工资结算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销售日报等。
  
  3.按照格式不同分类
  
  (1)通用凭证。通用凭证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等。
  
  (2)专用凭证。专用凭证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计算表等。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录要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要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a}*]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的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
  
  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问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8.O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2.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填写自制原始凭证时,必须有经办单位的[*{a}*]人或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所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除了必须满足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和上述要求,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一次凭证的填制。一次凭证虽不一定加盖公章,但一定要有完整的签审手续。经办人、负责人、审核人、签领人一定要签名或盖章。
  
  (2)累计凭证的填制。填制累计凭证时,除了满足一次凭证的填制要求,由于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所以必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审核签章。
  
  (3)汇总凭证的填制。填制汇总凭证时,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制证人、审核人、收款人、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必须填写。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号登记,最后加以合计。这些原始凭证如果数量不太多,可以附在汇总表后面,如果数量太多,剧单独编号装订,妥善保管备查。
  
  3.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原始凭证的日期、业务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各种原始凭证都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权限,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败行为。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审核是否符合企业的有关计划和预算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日期是否完整,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完整。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包括阿拉伯数字分位填写,不得连写,小写金额中间不能留空位等。
  
  6.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审核时要注意审核凭证的填制日期是否符合及时性要求。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人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抒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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