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应收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1、现有房地产企业注销,其账面应付账款为应付工程款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按合同规定还没有到期,尚未支付。房地产企业在注销时,是否必须要支付这个款项?若挂在账面,在合同规定到期时,由企业股东承担是否可行?
2、某企业有尚未收回的该房地产企业部分应收账款,房产企业都要注销了,为了及时收回资金,企业与其签订还款协议,若能及时归还免除部分资金(比如应收100万元,若能一次归还95万元,就免除5万元),免除的部分资金可否根据协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债务转移及相关债权、债务人权利义务的转移,税法并没有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作为债务人,在注销时不再清偿的负债,应作为负债清偿收益申报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收未收的债权损失5万元,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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