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发放赠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或者推广新品的目的,不定期地给予客户赠品支持,赠品跟正常出货的产品基本是同类、同规格的产品。给予客户赠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该赠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与正常出货的产品开在同一张单据的,即捆绑销售的模式,该赠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单独开单据的,如果将其单价统一定为1元,然后按照1元的单价计算缴纳增值税。1元是象征性收费,肯定是低于成本价的,而且明显偏低同类产品售价。是否妥当?
答:*9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捆绑销售方式下,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买一赠一”规定以总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用于市场推广低价销售商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否涉及调整,应视是否有“正当理由”及“合理商业”目的,如将新品定价1元面向不特定客户进行推广价销售,通常认为是具有“正当理由”及“合理商业”目的;而如果是对特定客户这种特价销售,则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正当理由”及“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销售额。
本期互动专家:南老师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财税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