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调拨单及代理商定单是否缴纳印花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通信终端销售。购进时,从集团总公司进货,在内部的系统内发起调拨单,集团发货到分公司;销售时,公司和代理商之间签定框架合同,公司依据代理商盖章的定单发货。这两部分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9个问题规定,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它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第十四个问题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属于应税凭证?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因此,从集团总公司进货,在内部的系统内发起调拨单,集团发货到分公司用于销售,此调拨单并非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而是用于销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征收印花税。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因此,你公司和代理商之间签定框架合同,公司依据代理商盖章的定单发货,如果仅是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如果是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定单会成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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