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重行李票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人员出差取得的:东方航空公司逾重行李票、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逾重行李票这两家的票据都是自制票据,加盖航空公司印章,无税务局监制章,这种发票能否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国际航空公司是否已能使用增值税定额发票,那么以后如果是乘坐国际航空公司的行李逾重是否必须取得税局正式发票才可以入账?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9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6号)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9条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规定: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逾重行李票属于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与民航局就逾重行李票事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航空公司开具逾重行李票不属于发票,其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贵公司取得逾重行李票,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
有的地方有不同口径,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口径为,逾重行李票能够佐证是公司人员因公出差引起的,与机票附在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航空公司的票据在税务部门备过案的,暂作为正规票据管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9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6号)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9条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规定: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逾重行李票属于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与民航局就逾重行李票事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航空公司开具逾重行李票不属于发票,其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贵公司取得逾重行李票,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
有的地方有不同口径,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口径为,逾重行李票能够佐证是公司人员因公出差引起的,与机票附在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航空公司的票据在税务部门备过案的,暂作为正规票据管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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