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租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一、我公司租赁集体土地现状
我公司经营大型酒店项目,向村委会租赁了项目周边50万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大部分是山林,另有部分旱地、水田),并对其进行了围蔽。合同约定租赁土地用于农业、运动及旅游开发。实际使用中:
1、20万平方米作为高尔夫练习场;
2、剩余30万平方米保持原样,未做任何开发利用,作为项目与外界之间天然屏障,保持项目周边景观不被破坏,保证酒店经营不被干扰,从而保证酒店高端品质。
二、税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三、我们对纳税义务人的判断:
1、对于我单位租赁的20万平方米高尔夫练习场租用的集体土地,由于实际建造了建筑物和构筑物,所以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我公司。
2、剩余30万平方米的未利用农用地,由于不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故我单位不是纳税义务人,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函〔2008〕158号)规定:
一、对地上有不动产的集体土地,由拥有不动产的单位(含村委会,下同)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地上无不动产的集体土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村委会出租(以签订的合同界定)的集体土地,由村委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你公司租赁的20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投资建设高尔夫练习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应由你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租用的余30万平方米的未利用农用地,由村委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村委会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则由你公司纳税。
我公司经营大型酒店项目,向村委会租赁了项目周边50万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大部分是山林,另有部分旱地、水田),并对其进行了围蔽。合同约定租赁土地用于农业、运动及旅游开发。实际使用中:
1、20万平方米作为高尔夫练习场;
2、剩余30万平方米保持原样,未做任何开发利用,作为项目与外界之间天然屏障,保持项目周边景观不被破坏,保证酒店经营不被干扰,从而保证酒店高端品质。
二、税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三、我们对纳税义务人的判断:
1、对于我单位租赁的20万平方米高尔夫练习场租用的集体土地,由于实际建造了建筑物和构筑物,所以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我公司。
2、剩余30万平方米的未利用农用地,由于不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故我单位不是纳税义务人,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函〔2008〕158号)规定:
一、对地上有不动产的集体土地,由拥有不动产的单位(含村委会,下同)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地上无不动产的集体土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村委会出租(以签订的合同界定)的集体土地,由村委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你公司租赁的20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投资建设高尔夫练习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应由你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租用的余30万平方米的未利用农用地,由村委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村委会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则由你公司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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