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款与股权对应净资产不一致是否补贴印花?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某企业以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价转让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按协议转让价格贴了印花税。经中介评估机构对其不动产评估后,企业的实际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按转让股权所占实际净资产比例大于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企业还需要补缴印花税吗?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条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产权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此,企业按成本价转让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按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贴花。如属于“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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