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公司“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2013年增加20万元,缴纳印花税,在2014年减少了10万元,未做处理。如果在2015年又增加了20万元,是否需要以增加的20万元缴纳印花税。另外,自有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是否有*6限额?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
16.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首次贴花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只就增加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贴花。贵公司可于年度终了(账簿启用或启用新账)时计算两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贵公司于年度终了(账簿启用或启用新账)时确认资本公积减少时,不做处理是正确的,如果2015年度增加20万元,就10万元贴花。资金账薄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合计金额增加即贴花,没有*6限额。
举例说明如下:
比如贵公司2012年度“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为500万元,2013年度资本公积增加20万元,则就20万元贴花,2014年减少10万元不做处理;如果2015年度增加20万元,则由于已贴花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为520万元,目前“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为530万元,只需要就增加的10万元贴花;如果2015年度资本公积只增加10万元,则不需要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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