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出资设立新公司是否缴纳契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是一家茶厂,想把部分房产分离出去成立一家新的公司,用房产投资是否要缴纳契税?采用资产划转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公司分立中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八条资产划转中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该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已全文废止,但说明增资也是资产划转的一种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采取房产投资的方式,需要视同房屋买卖缴纳契税。如果投资方式或者资产划拨的方式符合“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房屋权属划转”的,免征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公司分立中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八条资产划转中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该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已全文废止,但说明增资也是资产划转的一种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采取房产投资的方式,需要视同房屋买卖缴纳契税。如果投资方式或者资产划拨的方式符合“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房屋权属划转”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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