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按清水房交付而实际按精装房交付相关的装修成本如何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住宅装修情况是清水,实际交付的是精装修房,该精装修成本可否计入开发成本?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4〕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精装修费属于开发成本核算内容,对于购房合同未约定而实际包括精装修费的房产,其经济实质仍为所售房产的成本,因此,合同未约定销售房产的精装修费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规定: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购置时的含税销售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是如果精装修费用中包含了单独配备的家电家具等,其成本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相关的收入也不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4〕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精装修费属于开发成本核算内容,对于购房合同未约定而实际包括精装修费的房产,其经济实质仍为所售房产的成本,因此,合同未约定销售房产的精装修费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规定: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按照购置时的含税销售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是如果精装修费用中包含了单独配备的家电家具等,其成本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相关的收入也不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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