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应退税额栏如何填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增值税报表中第15栏的免抵退应退税额应填上期税务机关审核的数据,还是本期计算的应退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第15栏应该填写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再问: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是指本期还是上期?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中规定: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需要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也就是说,第15栏填列的是税务机关当期审批的,实际为上期计算的应退税额。举例说明如下:
企业申报所属期20147月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应退税额50万元,企业于8月15日前申报,主管税务部门须于8月31日前审核通过,将免抵退税汇总表退给企业。企业于9月15日前进行所属期2014年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所属期2014年7月的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当期应退税额50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第15栏应该填写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再问: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是指本期还是上期?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中规定: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需要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也就是说,第15栏填列的是税务机关当期审批的,实际为上期计算的应退税额。举例说明如下:
企业申报所属期20147月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应退税额50万元,企业于8月15日前申报,主管税务部门须于8月31日前审核通过,将免抵退税汇总表退给企业。企业于9月15日前进行所属期2014年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所属期2014年7月的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当期应退税额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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