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员工代**商挑选残次品如何纳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供应商的货物送达后,购货方经抽检发现残次品率很高,因此要求供应商挑选后再结算。由于供应商安排不出人手,就委托购货方代为安排,人工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款项由供应商支付给购货方,购货方再支付给员工。此种情形是属于购货方为供应商提供劳务,还是属于购货方代收代付相应款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七项服务业规定:(一)代理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受供应商委托,组织员工为其提供劳务,应属于为供应商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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